部長信箱 | 關于企業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問題的回復
來信:
如果一個企業內部生產、使用、存儲的物質查HJ169-2018無對應風險物質,僅“三廢”污染物中含風險物質,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應急物資調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并備案嗎?根據《環境保護法》,制定和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如果企業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檢查后發現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污染物產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需要依法進行編制與備案嗎?如果需要:根據HJ169-2018,Q<1,判斷風險潛勢為I ,為簡單分析,無環境風險評價范圍。那如何判定風險影響范圍并確定風險受體及《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中“一票否決”中的“能夠讓周邊居民和單位獲得事件信息”中的“周邊”所指的具體范圍?
回復: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有關規定,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應當編制并備案環境應急預案,另外,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因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或屬于當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范圍的企業,應當依法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關于《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中“一票否決”中的“能夠讓周邊居民和單位獲得事件信息”中“周邊”的范圍,企業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環境敏感目標調查和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中環境風險受體等內容進行判斷。
關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問題的回復
來信:
第一百一十二條罰則中: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對這一罰則的處罰金額存在異議。請問這里表述的不足20萬,是指罰款不足20萬還是指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換句話說,這里的處罰下線是20萬還是20的三倍60萬?
回復:
關于新固廢法第112條相關條款處罰下線是20萬還是20的三倍60萬的問題,根據第112條“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拾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處罰下線應是60萬元。
關于油氣回收檢測儀是否需要升級問題的回復
來信:
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GB20952-2020于2021年4月1日開始執行,我公司現有*應油氣回收檢測儀7003 一臺,廠家工程師說,GB20952-2020實施后,需要對7003油氣回收檢測儀進行升級(流量計更換為容積式流量計,壓力表更換為正負壓壓力表),升級費用約2萬元。對此我們很困惑,GB20952-2020實施后,是否對原有油氣回收檢測儀進行升級?如果需要升級,對哪些儀器部件進行升級?
回復:
根據《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20)(以下簡稱“該標準”)附錄C“氣液比檢測方法”中對檢測設備的要求,檢測所使用的氣體流量計應使用容積式的流量計。因此,當該標準的相關內容要求正式實施后,檢測加油槍氣液比的檢測設備應使用容積式的流量計。該標準附錄A和附錄B規定了在進行液阻和系統密閉性檢查時所使用的壓力表和流量計計量要求,與《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07)基本一致,流量計未限定為容積式流量計,壓力表未限定為正負壓壓力表。
來源:環評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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