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發布14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文件
環辦環評[2018]6號
關于印發制漿造紙等十四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規范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要求,結合不同行業的環境影響特點,我部制定了制漿造紙等14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其中,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還應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 41號)要求,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各級環保部門不得審批其新增產能的項目。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或意見建議,可以書面形式反饋我部,我部將適時對清單進行補充、調整、完善。
附件:
1.制漿造紙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2.制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3.農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4.化肥(氮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5.紡織印染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6.制革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7.制糖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8.電鍍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9.鋼鐵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10.煉焦化學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11.平板玻璃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12.水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13.銅鉛鋅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14.鋁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8年1月29日
附件1
制漿造紙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制漿、造紙、漿紙聯合(含林漿紙一體化)以及紙制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木漿或非木漿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廢紙制漿或造紙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制漿、造紙原料或工藝變化,或新增漂白、脫墨、制漿廢液處理、化學品制備工序,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4.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5. 鍋爐、堿回收爐、石灰窯或焚燒爐廢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7.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附件2
制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發酵類制藥、化學合成類制藥、提取類制藥、中藥類制藥、生物工程類制藥、混裝制劑制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獸用藥品及醫藥中間體制造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規模:
1. 中成藥、中藥飲片加工生產能力增加50%及以上;化學合成類、提取類藥品、生物工程類藥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生物發酵制藥工藝發酵罐規格增大或數量增加,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設地點:
2.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3. 生物發酵制藥的發酵、提取、精制工藝變化,或化學合成類制藥的化學反應(縮合、裂解、成鹽等)、精制、分離、干燥工藝變化,或提取類制藥的提取、分離、純化工藝變化,或中藥類制藥的凈制、炮炙、提取、精制工藝變化,或生物工程類制藥的工程菌擴大化、分離、純化工藝變化,或混裝制劑制藥粉碎、過濾、配制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新增主要產品品種,或主要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8. 風險防范措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大。
9.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附件3
農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農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化學合成農藥新增主要生產設施或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生物發酵工藝發酵罐規格增大或數量增加,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設地點:
3. 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4. 新增主要產品品種,主要生產工藝(備料、反應、發酵、精制/溶劑回收、分離、干燥、制劑加工等工序)變化,或主要原輔材料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5. 廢氣、廢水處理工藝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6. 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8. 風險防范措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增大。
9. 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附件4
化肥(氮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適用于氮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 合成氨或尿素、硝酸銨等主要氮肥產品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設地點:
2. 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防護距離內新增敏感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