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再次集中回復15個部長信箱問題 | 涉多項環評回復
關于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要進行環保驗收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部令 第41號)中沒有明確是否需要環保驗收,只是說明建設單位按要求落實完成環保措施,環保管理部門將其納入有關環境監管網格管理范圍。 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尚未廢止,其中規定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需要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并由環保主管部門核查并在登記卡簽署驗收意見。根據目前驗收程序文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沒有關于環評登記表驗收程序。所以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依然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中有關要求進行?
回復:
按照現行法律規章,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沒有作出竣工環保驗收要求,即不需要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開展環保驗收。
關于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的設立依據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第一,為什么風險篩選值中,水田的篩選值中Cd鎘,Pb鉛,Cr鉻,這三個元素的水田篩選值是高于其他用地的篩選值的?水田的污染物不是通過食物影響我們的健康了嗎?為什么不是更加嚴格反而還放寬了標準?想知道這個篩選值確立的依據是什么? 第二,農田灌溉用水的標準不完全,只適用于部分的標準,很希望知道,污水灌溉的標準有沒有?在哪里可以找到?
回復:
針對來信問題一,回復如下: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15618-2018)將農用地細分為“水田、其他”兩類,其主要保護目標分別為水稻稻谷質量安全、小麥質量安全。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是遵循風險管控的思路,基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根據污染物土壤-可食性農作物體系中遷移轉化和富集系數相關研究數據倒推確定的。水稻和小麥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同,相關遷移轉化和富集系數也不盡相同,因此推導得到的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有差異。 針對來信問題二,回復如下: 目前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有《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22573-2008)、《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異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22574-2008)。
關于污染土壤外運是否需要對其進行危廢鑒定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咨詢一下,土壤修復時采用異位修復技術,如果涉及到污染土壤外運處置,是否需要對污染土壤進行危廢鑒定?污染土壤外運的審批流程應該如何操作?望解惑,謝謝!
回復:
一、關于判斷異位修復的污染土壤外運是否要進行危廢鑒定的有關程序 1.鑒別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主要依據是:《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2017)中“4 依據產生來源的固體廢物鑒別”和“6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的有關規定:“在污染地塊修復、處置過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處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屬于固體廢物:1)填埋;2)焚燒;3)水泥窯協同處置;4)生產磚、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修復后作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 2.經鑒別屬于固體廢物的,需要進行危廢鑒定。 二、關于污染土壤外運審批流程 對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外運污染土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對外運的污染土壤屬于危險廢物的,應該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水養殖)環評文件形式的咨詢回復
2019-04-30
來信:
按照《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GB/T19485-2014)要求,凡屬于1級、2級、3級評價等級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都應當編制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2018年有一個深水網箱養殖項目,申請用海面積超過500公頃,根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GB/T19485-2014)的等級判定,該項目的評價等級為1級,需編制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該項目編制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已于2018年12月通過海洋與漁業局組織的專家評審,形成的最終報批稿已于當月提交到海洋局。因機構改革和重組,目前該項目移交到生態環境局審批。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保部令第44號和生態環境部令1號),該項目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請問:該項目最終提交的審批稿是以報告書形式上報還是以報告表形式上報?
回復: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保部令第44號,生態環境部令1號)明確“用海面積300畝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海水養殖項目編制報告表,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GB/T19485-2014)規定“大型網箱、深水網箱養殖”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出現上述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機構改革前,基層海洋部門普遍認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主要是規范環境保護部門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因此根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對海水養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分類管理。
二、在機構改革之后,海洋環境保護職責整合至新成立的生態環境部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生態環境部令1號)作為部門規章,其效力高于推薦性國標《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GB/T19485-2014)。因此,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生態環境部令1號)發布后,“用海面積300畝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海水養殖應編制報告表。
三、鑒于該項目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已于2018年12月通過專家評審,且項目的申請報批時間處于海洋生態環境領域機構改革的過渡期,您既可以繼續以報告書的形式報批并履行后續程序,也可以主動終止報告書的審批程序,改以報告表的形式重新報請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審查。建議您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適宜的方式進行處理。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指導!
關于無組織排放污染物使用何種檢測方法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HJ/T 55-2000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10.3無組織排放監測分析方法”說明,“無組織排放監測的樣品分析方法按照國家環保局規定的,與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配套的標準分析方法(其中適用于無組織排放部分)執行,個別沒有配套標準分析方法的污染物,應按照該污染物適用于環境空氣監測的標準(或統一)分析方法執行”。
請問: 1、如果某個項目沒有無組織排放的檢測方法,是否可直接適用其環境空氣的檢測方法? 2、例如廣東省地標DB 44/27-2001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指定氟化物的檢測方法為GB 15433 、GB 15434,現在GB 15433 、GB 15434已被HJ 955《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取代,那么無組織排放的氟化物是否可用HJ 955進行檢測?
回復:
一、《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55-2000)中10.3部分對該問題進行了說明:“無組織排放監測的樣品分析方法按照國家環保局規定的,與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配套的標準分析分析方法(其中適用于無組織排放)執行,個別沒有配套標準分析方法的污染物,應按照該污染物適用于環境空氣監測的標準(或統一)分析方法執行。”
二、《關于實施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新標準相關問題的復函》(監測函〔2019〕4號)明確:“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應規范使用,若新發布的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與指定的監測方法不同,但適用范圍相同的,也可以使用。”
關于建議明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企業范圍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您好!《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三條指出“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某些企業僅涉及產生少量的含油抹布、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是否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判定為一般環境風險的企業是否仍須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回復:
制定和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的法定義務。《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因此,企業應依據可能面臨的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斷是否需要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只是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實行分級管理的依據。
為加強指導、突出重點,我部制定實施了《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其適用范圍強調“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排除了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污染物產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單位。還規定“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關于水庫工程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