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土壤導則的5個問題
根據《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請問在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背景監測時,是否要對表1所列全部45項因子均進行監測?根據對場地環境調查,確定場地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及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時呢?在何種情形下,需要監測全部前述45項因子?
(1)建設項目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以下簡稱《導則》)布點原則7.4.2.2針對調查評價范圍內的每種土壤類型布設監測點,該類監測點的現狀監測因子根據7.4.5中c)規定需監測基本因子與特征因子,其中基本因子的選取由該點所在地的土地利用類型對應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決定。若該監測點布設在建設用地上,其基本因子應包括《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所列45項指標。 根據用地歷史資料和現狀調查情況,建設項目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可能影響區域的土壤環境已存在污染風險時,應根據《導則》布點原則7.4.2.10在可能影響最重的區域布設監測點,該類監測點的現狀監測因子根據7.4.5中c)規定亦需監測基本因子與特征因子,其中基本因子的選取原則同上。 上述兩類監測點布設在建設用地上時需監測《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45項指標及建設項目特征因子,布設在農用地時需監測《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618-2018)表1所列8項指標及建設項目特征因子。此外其他類型的監測點,其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因子可僅為特征因子。 (2)場地內及周圍區域土壤環境當前及歷史上確無可能污染源的,無需根據《導則》布點原則7.4.2.10布設監測點位。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6.2.2.2”“表3”中“建設項目周邊”里的“周邊”是否指的是項目紅線范圍內鄰近的區域?還是根據“表5”中的現狀調查范圍確定,還是有其他定義的方法?
“周邊”指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的范圍,應在工程分析基礎上,識別建設項目影響類型與途徑,結合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氣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質等條件判定。
土壤導則中“7.4.3監測點數要求”“表6”里面提到的“柱狀樣點”怎么理解?1個柱狀樣點是否包含了分別從0-0.5m、0.5-1.5m、1.5-3m處及3m以下取的樣本?
單個柱狀樣點是否包含0-0.5m、0.5-1.5m、1.5-3m及3m以下的樣本,由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的垂向深度確定。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7.4.5”基本因子為《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618-2018)、《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分別根據調查評價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選取,這個評價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怎么判定,是看評價范圍的主要類型還是看建設用地和其它用地的比例,如果是一個生產果汁的企業占地位于工業園區也需要監測GB 36600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嗎?
(1)評價范圍包括建設項目占地范圍內和占地范圍外,占地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以規劃為準,占地范圍外的以現狀為準?;疽蜃痈鶕O測點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類型對應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選取。 (2)建設項目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附錄A、附錄B開展土壤環境影響識別工作,建設項目對土壤環境影響較小的,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為IV類。如問題所指的生產果汁等食品加工生產類建設項目,屬表A.1中的第十款“其他行業”,其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為IV類。
請問土地利用類型是指土地的現狀還是當地已經規劃好的土地類型。環評工作是先期介入的,項目占地的土地性質已調整為工業用地,但實際企業未實施建設,還是一片農田。此時土壤布點監測中基本因子,是按照GB15618來定還是GB36600來定?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7.4.5”中“a)”的“土地利用類型”占地范圍內的以規劃為準,占地范圍外的以現狀為準。
信息來源:環評愛好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