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部長信箱:關于滿足地表水3類的坑涌水是否可排入濕地湖泊等問題的回復
關于滿足地表水3類的坑涌水是否可排入濕地湖泊的回復
2019-10-09
來信:
現有一地下石膏礦開采項目,其采礦區距離濕地保護區(緩沖區)約5000m,項目的采礦深度約為500m。根據該項目的開采利用方案,在項目的運營期每天要排出約5000立方米的地下坑涌水,經過周圍的小河(3類地表水)最終排入濕地保護區內的湖泊(規劃為3類地表水)。通過對石膏礦區探礦孔地下水的監測(COD小于8mg/l,砷小于0.0004mg/l,鎘小于0.0002mg/l)其地下水水質的各項因子均能滿足地表水3類水質的限值。請問:1該項目的坑涌水在經過自身利用和周邊農田灌溉后的多余部分能否通過小河排入濕地保護區的湖泊?2如果能排是否需要核算COD和重金屬的總量控制指標?
回復:
您的來信《滿足地表水III類的坑涌水是否可排入濕地湖泊》收悉。感謝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坑涌水能否排入濕地湖泊 該項目的坑涌水能否排入濕地湖泊,應根據濕地保護區設立文件及相關管理文件、石膏礦開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結合坑涌水污染特征及受納水體的環境敏感程度綜合判定。
二、關于是否核算總量
(一)COD等主要污染物
按照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建設項目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提出的COD等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相關要求,不得超總量指標排污。建設項目的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可依據總量減排核算有關要求進行核算。
(二)重金屬污染物
按照《關于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的意見》(環土壤〔2018〕22號),國家對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實施排放總量控制。地下石膏礦開采項目不屬于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不納入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范圍,但若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對非重點行業有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應執行相關要求。
關于II類水體及飲用水保護區一定范圍內項目的回復
2019-10-09
來信:
1、根據《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II類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那II類水域上游支流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能否設置排污口?2、為發展當地旅游經濟,實現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區域需建設旅游設施基礎項目,對于此類只排放生活污水且排放量較小的項目,可否在II類水域岸線內一定陸域范圍內或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外一定陸域范圍內設置人工濕地等工程設施或就近進行林地、農田進行消納?
回復:
您的來信《Ⅱ類水體及飲用水保護區一定范圍內項目》收悉。感謝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Ⅱ類水域上游支流的排污口設置 對Ⅱ類水域上游支流,建議調查了解該水域是否有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功能區劃等相關要求。對有上述要求的水域,應按照有關規定論證排污口 設置工作;對無上述要求的水域,應補充開展現場查勘和監測評估工作,按照水域環境功能和目標確定水域類別后,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關于排污口設 置的要求。
二、關于Ⅱ類水域或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周邊區域的生活污水消納問題
(一)Ⅱ類水域及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一定范圍內的項目應嚴禁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防止污染地下水。關于滲井、滲坑,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
(二)來信所述建設項目所采取的污水處理處置措施應符合前述規定要求。該項目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信息來源:環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