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焚燒》十五問
為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焚燒》的編制思路、主要內容和重點難點,相關技術專家對該標準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
本標準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
本標準即適用于指導和規范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指以焚燒方式集中處理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焚燒廠或焚燒發電廠),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問
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如何選擇行業分類?
答:
本標準所適用的排污單位,對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3個類別,一是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發電企業填報“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D44)”“電力生產(D441)”中的“4417生物質能發電”類別,為區別農林生物質行業,許可平臺填報時需選擇4417-1;二是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及焚燒發電企業填報“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N77)”“環境治理業(N772)”中的“7723固體廢物治理”類別,許可平臺填報時選擇7723-1;三是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僅焚燒,不發電)企業填報“公共設施管理業(N78)”中的“782環境衛生管理”類別,許可平臺填報時選擇782-1。如一個企業焚燒燃料類型既有生活垃圾又摻燒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則按照主要焚燒燃料類型填報。
問
一個既有焚燒又有填埋等處置設施等如何填報?
答:
對于某一個企業既有焚燒又有填埋等其他處置設施的排污單位,行業類別可填2個(分別為行業類別和其他行業類別),對于有焚燒發電的企業原則上將焚燒發電行業類別作為主行業類別填報。
對于兩種及以上的處置設施中,非共用的設施(如焚燒、填埋等)按照各自執行的規范進行填報。若存在共用的設施(如滲濾液處理站等),在排污許可平臺可選擇在一個主要工程中填報,其污染物種類按從嚴原則確定,在滿足本標準要求的同時,還應滿足相應處置工藝適用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
問
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哪些設施需要進行編號?
答:
排污單位的生產設施、環保設施和排放口均需進行編號,生產設施和環保設施可填報排污單位現有內部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則根據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報。排放口編號應填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有編號,若無現有編號,可填報企業內部編號或者根據HJ 608進行編號填報。
問
排污單位填報圖件有哪些要求?
答:
排污單位填報圖件應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圖和廠區總平面布置圖。生產工藝流程圖應至少包括主要生產設施(設備)、主要燃輔料的流向、生產工藝流程、產排污環節等內容。廠區總平面布置圖應至少包括主體設施、公輔設施、環保設施等內容,同時注明廢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的生產單元;廠區雨水和污水排水管線走向;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內容。
問
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如何界定?實施的排污許可管理要求主要差別是什么?
答:
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和廢水排放口分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對于主要排放口設置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和排放量“雙管控”要求,對于一般排放口僅設置許可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對于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其主要排放口僅為焚燒煙氣排氣筒,其余有組織廢氣和全部廢水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即,只有焚燒煙氣排氣筒排放的主要廢氣要設置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要求,其他廢氣和廢水排放口原則上僅設置許可排放濃度要求,不設置許可排放量。
問
廢氣、廢水排放管控的污染因子以及許可內容是什么?
答:
主要排放口(焚燒煙氣排氣筒)依據《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確定污染物種類和許可排放濃度,包括該標準規定控制的所有污染物;其他有組織廢氣排放口和無組織廢氣按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對本標準表2所列的污染物種類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按照《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對本標準表3所列的污染物種類確定許可排放濃度。
地方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有更嚴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標準增加相應污染物種類,并從嚴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對于地方環境管理要求或企業自行加嚴排放要求,可在許可證中載明。
問
生產設施中的預處理車間指什么?
答:
對于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生產設施名稱不盡統一,本標準中的預處理車間單指對生活垃圾(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等燃料物質入爐前的篩分、脫水等預處理。
問
主要排放口(焚燒煙氣排氣筒)排放的哪些因子需要設置許可排放量,許可排放量確定原則?
答:
針對國家主要廢氣控制因子的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設置許可排放量,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為各有組織主要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之和。
依據本標準規定的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從嚴確定許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還應同時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確定的要求,即“三者取嚴”。本標準規定的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見5.2.3。排污單位承諾的排放量嚴于本標準要求的,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問
未采用本標準推薦的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是否影響發證?
答:
對于排污單位采用本標準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排污單位采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要求的污染治理技術的,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認為排污單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本標準附錄A給出了廢氣、廢水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表。對于未采用的,排污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對于國內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術,還應當提供中試數據等說明材料),能夠證明可達到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相當的處理能力的,不影響發證。
問
自行監測要求中,自行監測因子和監測頻次如何確定?
答:
本標準按照《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列出了應開展自行監測的主要污染因子的最低監測頻次,主要包括廢氣顆粒物、氮氧化物(以NO2計)、二氧化硫、氯化氫、一氧化碳,應實施在線監測;重金屬1次/月;二噁英類1次/年。其中,考慮到二噁英類為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重要的污染因子,從加強污染管控和企業自證清白的角度,本標準鼓勵排污單位按照1次/半年的頻次開展自行監測。其他排放口、監測因子按照HJ 819以及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控制標準要求進行填報。
待生活垃圾焚燒相關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后,從其規定。
問
在什么情形下采用“產污系數法”核算污染物實際排放量?
答:
對于排污許可證中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產污系數法核算實際排放量;自動監測數據季度有效捕集率不到75%的,自動監測數據不能作為核算實際排放量的依據,實際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項目而未采用”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缺失或數據異常等情況是排污單位責任的,采用“產污系數法”核算污染物實際排放量。
問
廢氣污染物達標判定如何執行?
答:
廢氣污染物達標判定方法按照《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中達標考核要求執行。待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企業自動監測數據相關管理辦法發布后,從其規定。
問
非正常情況主要有哪些?
答:
非正常情況包括生產設施非正常工況(如焚燒爐烘爐、啟停爐、設備檢修、燜爐壓火等)及污染防治(控制)設施非正常狀況(如故障等引起的達不到應有治理效果或同步運轉率)。
問
對于北方地區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用于供暖的工業鍋爐如何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