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部長信箱:關于土壤監測、水質、噪聲等十一個問題的回復
關于PVC注塑擠出廢氣執行標準問題的回復
來信:
1、《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前言部分明確提出“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樹脂(聚氯乙烯樹脂除外)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2.《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581-2016)適用范圍中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燒堿、聚氯乙烯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燒堿、聚氯乙烯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標準文本3.2部分對聚氯乙烯工業的定義為“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產聚氯乙烯的工業。本標準指采用乙炔法生產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產工藝中以氯乙烯單體生產聚氯乙烯的工藝過程。” 3.地標中《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有機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2377-2017)未規定塑料制品行業執行標準。請問,僅涉及PVC注塑與擠出廢氣,應執行什么標準?
回復: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以合成樹脂(高分子化合物)為主要原料,經采用擠塑、注塑、吹塑、壓延、層壓等工藝加工成型各種制品的生產活動,屬于塑料制品業。因此,對于不采用氯乙烯單體加工聚氯乙烯,僅采用聚氯乙烯樹脂進行注塑、擠塑加工的企業,注塑、擠出廢氣不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581—2016),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已制定更嚴格地方排放標準的,按地方標準執行。
關于企業廠界噪聲問題的回復
來信:
在工作過程中遇到好多工業園區的小企業做檢測,做驗收。這類企業的噪聲除了自身工藝外,受外界的影響也比較多。但是他的周圍都是好多家在一起。他們噪聲大范圍外確實也對周邊敏感點沒有影響。這類企業噪聲是否必須監測,監測結果是否該嚴格按照標準去評判。
回復:
工業園區企業噪聲監測與評價應按照相應標準規定并結合管理部門或委托方的監測目的和要求開展。驗收監測應按照環評批復及竣工環保驗收相關規定執行。
關于新分析方法是否可用于污染物達標性評價的回復
來信:
隨著分析技術的不斷發展,污染物的測定方法也在不斷更新。比如廢水中苯胺類、硝基苯類等,從最早的分光光度法,到不斷更新的氣相色譜、氣質聯用等方法,從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各種干擾因素對分析結果造成的影響。但是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有些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晚于排放標準的發布日期,即排放標準中并未列出污染物的新的分析方法。因此,想要咨詢,該類新方法是否可以適用于日常的環境管理,包括和排放標準比較進行的達標性評價?
回復:
根據我部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要求,新制定、修訂的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中均明確“本標準發布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關于地表水質量標準中總氮限值問題的回復
來信: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總氮、氨氮、硝酸鹽(以N計)的限值設置不合理,總氮(湖、庫,以N計)限值為:I類0.2mg/L、II類0.5mg/L、III類1.0mg/L、IV類1.5mg/L、V類2.0mg/L;氨氮(NH3-N)限值為:I類0.15mg/L、II類0.5mg/L、III類1.0mg/L、IV類1.5mg/L、V類2.0mg/L;硝酸鹽(以N計)的限值為:10mg/L。按理論來說,總氮的濃度應該≥氨氮的濃度+硝酸鹽(以N計)的濃度,以III類水為例,質量標準中總氮的濃度<氨氮的濃度+硝酸鹽(以N計)的濃度。請問監測地表水時,總氮是否仍然要作為評價的依據之一?
回復:
為客觀反映全國地表水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趨勢,規范全國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工作,2011年3月,我部依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和有關技術規范,制定了《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辦法(試行)》。《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辦法(試行)》規定評價指標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中除水溫、總氮、糞大腸菌群以外的21項指標,總氮不作為日常水質評價指標。必要時,可針對水溫、總氮、糞大腸菌群作為參考指標單獨評價。
關于鄉鎮污水處理廠相關法規問題的回復
來信:
對于鄉鎮污水處理廠相關法規是否同城鎮污水廠要求?我所在企業為鄉鎮污水處理廠,設計規模6000噸/日,排入資江的一條分支,對于環保驗收、在線監測等,對于縣城的污水廠有明確的要求,但是到鄉里面,這一塊的要求是一樣的嗎?另外,對于環保在線監測的要求,能否給個明確的指示,是否需要安裝,需要安裝哪些,有哪些法律法規進行了規定?
回復:
一、關于環保驗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的規定,來信所述鄉鎮污水處理廠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并按照有關要求自行開展竣工驗收。二、關于在線監測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來信所述鄉鎮污水處理廠如屬于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或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確定其出水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應當依法依規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安裝、使用、管理等具體要求,按照生態環境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土壤現狀監測點位如何選擇的回復
來信:
根據土壤導則要求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二級要求監測柱狀樣和表層樣,三級要求監測表層樣。如果建設項目場地已經硬底化,該如何如何選取監測點?是需要把已經硬底化的場地破壞還是另外選取監測點?
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如果項目場地已經做了防腐防滲(包括硬化)處理無法取樣,可不取樣監測,但需要詳細說明無法取樣原因。
關于土壤破壞性監測問題的回復
來信:
一家木工噴漆企業租用其他廠的部分廠房,一層做木工,二層做噴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導則規定,起碼是土壤二級評價,需要在占地范圍內布設3個柱狀樣,1個表層樣。而廠區內部無綠化,場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請問占地范圍內可否不進行土壤監測?
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如果項目場地已經做了防腐防滲(包括硬化)處理無法取樣,可不取樣監測,但需要詳細說明無法取樣原因。
關于《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問題的回復
來信:
在《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標準第三頁表1 企業生產工藝過程評估中,評估依據有一條是“其他高溫或高壓、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工藝過程”,對于這句話的理解是“其他高溫或高壓、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工藝過程”還是“其他高溫或高壓、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工藝過程”存在疑問。在《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中明確的是“其他高溫或高壓、且涉及危險物質的工藝過程”,那對于《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中這句話的理解可以是“其他高溫或高壓、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工藝過程”,而不是“其他高溫或高壓、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工藝過程”嗎?
回復: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中“其他高溫或高壓、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工藝過程”,提到的“易燃易爆等物質”是指按照GB30000.2至GB30000.13所確定的化學物質。高溫工藝、高壓工藝、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工藝都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意外釋放,因此文中“其他高溫或高壓、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工藝過程”是“或”的關系,均應作為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意外釋放的工藝進行評估。
關于生態環境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咨詢的回復
來信:
生態環境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有些疑問。1、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日期的規定是什么?很多行政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明確的時間。那么如何確定具體的執行開始日期?是從公布之日起?2. 管理辦法中說,未經公開發布的,不得作為生態環境行政管理依據。這個的依據是什么?現實中會不會出沒有有限時間的發布后撤回,那么算不算是發布了呢?是不是說必須永久發布更好點呢?
回復:
1、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日期。行政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了施行日期的,自該施行日期之日起開始實施;未明確規定施行日期的,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關于公開發布的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于2015年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規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國務院辦公廳于2019年印發的《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也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經審議通過或批準后,由制定機關……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關于最新水質在線監測設備流量比對儀器疑問的回復
來信:
按標準355-2019中8.4及354-2019中6.3.1、6.3.2的要求,液位、流量比對只能使用標準里寫明的“便攜式明渠流量計比對裝置”進行,其他方法,如流速儀法、容積法、浮標法等HJ92里規定的幾種測流量的方法都不能使用了,是這樣理解的嗎?
回復:
HJ 354-2019和HJ 355-2019規定了便攜式明渠流量計比對裝置進行液位和流量比對的相關內容,若其他方法能同時滿足本標準規定的液位和流量比對要求,同樣適用。
關于鋼鐵企業超低排放監測工作監測分析方法的回復
來信:
《關于做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的附件《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中推薦了HJ629-2011《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和HJ692-2014《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這兩個煙氣監測方法,但指南中提到“本文件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文件對應污染物的測定”。那么GB/T 37186-2018《氣體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譜分析法》中也提到了本標準方法適用于標準氣體、工業氣體、環境空氣等氣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測定。而且紫外吸收方法比非分散紅外吸收法方法更新,穩定性好,監測數據更準確。那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時能用GB/T 37186-2018《氣體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譜分析法》這個標準作為監測分析方法嗎?
回復:
《關于做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規定,“選用監測方法時,應能消除干擾或避免產生干擾。監測燒結和球團廢氣中 SO2時,應避免使用 HJ 57-2017,可使用 HJ 629-2011等。監測焦爐煙囪廢氣時,應優先使用 HJ 629-2011,同時監測儀器應注意加裝消除有機物干擾的濾波片。”若其他監測方法經過驗證,證明能消除干擾或避免產生干擾,同時適用。
信息來源:環評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