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大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近日,安徽省發展改革委等多部門聯合印發通知,根據《安徽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開展化工園區申報認定工作。
根據《安徽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合規化工園區應滿足10項認定條件:
園區規劃連片面積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區面積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確因國家和省重大生產力布局項目需配套建設的專業化工園區除外;
園區應與省、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或頒布實施的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紅線要求相符;
園區原則上應處于主城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向。園區邊界應在滿足與縣級及以上城市主城區安全防護距離和環境防護距離的基礎上,留有適當空間余量;
園區范圍內不應有安全防護目標,園區內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安全防護目標的距離應符合安全、環境防護等要求;
園區應有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
園區應具備相對獨立的集中供熱設施,或通過清潔能源替代完成供熱需求;
園區應具備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和完善的雨、污管網系統。化工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應符合環評批復要求,并穩定達標排放;
園區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率應達到100%;
園區應配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
在滿足前9項條件前提下,按照安徽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見附件),對園區的規劃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評分,認定合規園區得分應在60分及以上。
化工園區數量實行總量控制。確因產業發展需要新設化工園區的,按照“園區數量只減不增”的原則,由所在市政府進行置換后重新申請認定,由認定工作組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后,按程序報省政府審定。被置換園區予以取消化工園區定位,除提升環保安全水平改造外,不得新建化工項目,并由所在市政府妥善做好后續相關監管工作。
附:安徽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徽省“1+11+n”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皖安〔2020〕2號),進一步優化全省化工園區布局,提升化工產業本質化安全水平,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安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以石化和化學工業或其他相關產業(煤化工、精細化工、化學原料藥、化工新材料等)為主導形成的產業集聚明顯、鏈條上下銜接、企業聯系緊密、物流系統成熟、配套工程完善、污染治理集中、安全設施配套、資源利用節約、管理科學規范、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的產業集聚區、集中區(含高新區、經開區等區域內涉及石化和化工或其他相關產業的獨立片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認定是指按照皖安〔2020〕2號文要求,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組成認定工作組,按部門職責共同做好化工園區認定工作。認定工作只對相關園區是否具備化工產業集聚發展條件進行認定,不改變園區現有管理權屬。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防護目標,指《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存儲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2018)中規定的3類場所。
第五條 認定條件。合規化工園區應滿足以下條件:
園區規劃連片面積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區面積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確因國家和省重大生產力布局項目需配套建設的專業化工園區除外;
園區應與省、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或頒布實施的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紅線要求相符;
園區原則上應處于主城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向。園區邊界應在滿足與縣級及以上城市主城區安全防護距離和環境防護距離的基礎上,留有適當空間余量;
園區范圍內不應有安全防護目標,園區內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安全防護目標的距離應符合安全、環境防護等要求;
園區應有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
園區應具備相對獨立的集中供熱設施,或通過清潔能源替代完成供熱需求;
園區應具備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和完善的雨、污管網系統。化工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應符合環評批復要求,并穩定達標排放;
園區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率應達到100%;
園區應配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
在滿足前9項條件前提下,按照安徽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見附件),對園區的規劃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評分,認定合規園區得分應在60分及以上。
規劃布局重點評價規劃編制,設施布局等情況;公用工程重點評價供水供電、公共管廊等設施情況;安全生產重點評價機構設置、預警監測、應急預案等情況;環境保護重點評價規劃環評、污水處理設施等情況;經濟發展重點評價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等情況。
第六條 園區管理部門按照隸屬關系由園區所在設區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照認定條件向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提交園區認定相關材料。主要包括:
園區概述及沿革、公用基礎設施配套等基本情況;
園區相關規劃材料。包括化工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化工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等規劃和批復文件;
園區相關用地材料。包含園區規劃邊界的土地利用規劃圖以及用地情況說明。其中園區規劃邊界應包含坐標點信息。用地情況說明應包括規劃面積、建成區面積、預留面積、土地增減掛鉤預留用地情況;
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或者規劃跟蹤評價報告書及審核意見。
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專家審查意見;
材料真實性承諾書及對照認定條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認定工作組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各市申報認定材料進行審核打分,按照合規(60分及以上)、退出(60分以下)兩類提出認定意見。認定意見書面征求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意見后,按程序聯合報省政府。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應根據部門職責和第三方咨詢機構審核打分情況,提出明確意見。
第八條 經省政府審定后,由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聯合公布合規、退出園區名單。對退出園區,予以取消化工園區定位,由所在市政府妥善做好后續相關監管工作。
第九條 退出園區內的化工企業,除提升環保安全水平改造外,不得新建化工項目,鼓勵搬遷轉移至合規園區。
第十條 化工園區數量實行總量控制。確因產業發展需要新設化工園區的,按照“園區數量只減不增”的原則,由所在市政府進行置換后重新申請認定,由認定工作組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后,按程序報省政府審定。被置換園區予以取消化工園區定位,除提升環保安全水平改造外,不得新建化工項目,并由所在市政府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