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所有的項目都必須進行環保驗收嗎?
那么是所有的項目都必須進行環保驗收嗎?
問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問題1: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是否需要驗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環保部門可以相應進行處罰。
問題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能否適用于登記表項目處罰?根據我對十九條的理解,登記表項目不存在未經驗收、驗收不合格、驗收弄虛作假的情況,那么是否可以依據第二十三條以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進行處罰?如果依據該條處罰,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如何確定?是指建設單位在登記表備案系統中自行填報的措施和設施?
回復: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據此,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不需要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也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適用范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如果存在超標排污等其他違法行為,應按照相應法律規定予以查處。
問題:
列入《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2020版)的項目,現在還需要辦理環保竣工驗收手續嗎?
回復:
在《名錄》發布前已取得當地環保部門的環評批復的建設項目仍需辦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手續,依照《名錄》相關規定豁免辦理環評手續的建設項目則無須辦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手續。
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依據?
2、驗收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3、哪些情況下驗收不合格?
主要有這九大類。
(九)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4、驗收工作組企業可以組織成立嗎?工作組由哪些人組成?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九條 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
5、驗收公示需要在指定的網站嗎?時間有無要求?
6、驗收有無期限要求?
有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7、驗收完成后要及時完成的事?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建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