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壤導則要求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二級要求監測柱狀樣和表層樣,三級要求監測表層樣。如果建設項目場地已經硬底化,該如何如何選取監測點?是需要把已經硬底化的場地破壞還是另外選取監測點? 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如果項目場地已經做了防腐防滲(包括硬化)處理無法取樣,可不取樣監測,但需要詳細說明無法取樣原因。
一家木工噴漆企業租用其他廠的部分廠房,一層做木工,二層做噴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導則規定,起碼是土壤二級評價,需要在占地范圍內布設3個柱狀樣,1個表層樣。而廠區內部無綠化,場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請問占地范圍內可否不進行土壤監測? 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如果項目場地已經做了防腐防滲(包括硬化)處理無法取樣,可不取樣監測,但需要詳細說明無法取樣原因。
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問題,希望得到你的回應。在實際工作中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所有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全部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包括原來是農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后只要是規劃用途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在土地收儲前全部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每宗地的調查費用都在幾十萬元,增加了用地企業的負擔。
我通過鄭州市市長信箱反映這種土壤檢測擴大化的問題,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回復是:他們與省生態環境廳與部有關單位溝通并咨詢法律人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要求,只要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全部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而我理解對于農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不用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即使需要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也應該是生態環境局組織調查,費用由政府負擔。
希望部長給個明確的回復:是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全部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還是只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需要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一、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分階段開展。其中,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可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4、關于農用地變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檢測問題的回復 非污染和疑似污染的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設施的,是否需要開展土壤污染檢測。 一、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分階段開展。其中,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可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第一,為什么風險篩選值中,水田的篩選值中Cd鎘,Pb鉛,Cr鉻,這三個元素的水田篩選值是高于其他用地的篩選值的?水田的污染物不是通過食物影響我們的健康了嗎?為什么不是更加嚴格反而還放寬了標準?想知道這個篩選值確立的依據是什么?第二,農田灌溉用水的標準不完全,只適用于部分的標準,很希望知道,污水灌溉的標準有沒有?在哪里可以找到? 針對來信問題一,回復如下:《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15618-2018)將農用地細分為“水田、其他”兩類,其主要保護目標分別為水稻稻谷質量安全、小麥質量安全。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是遵循風險管控的思路,基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根據污染物土壤-可食性農作物體系中遷移轉化和富集系數相關研究數據倒推確定的。水稻和小麥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同,相關遷移轉化和富集系數也不盡相同,因此推導得到的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有差異。
針對來信問題二,回復如下:目前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有《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22573-2008)、《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異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22574-2008)。
6、關于污染土壤外運是否需要對其進行危廢鑒定的回復 咨詢一下,土壤修復時采用異位修復技術,如果涉及到污染土壤外運處置,是否需要對污染土壤進行危廢鑒定?污染土壤外運的審批流程應該如何操作?望解惑,謝謝! 一、關于判斷異位修復的污染土壤外運是否要進行危廢鑒定的有關程序 1.鑒別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主要依據是:《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2017)中“4 依據產生來源的固體廢物鑒別”和“6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的有關規定:“在污染地塊修復、處置過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處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屬于固體廢物:1)填埋;2)焚燒;3)水泥窯協同處置;4)生產磚、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修復后作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2.經鑒別屬于固體廢物的,需要進行危廢鑒定。
二、關于污染土壤外運審批流程 對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外運污染土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外運的污染土壤屬于危險廢物的,應該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1.新發布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分別引用了原國土部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和住建部的《城鄉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是什么原因,為什么不使用同一個用地分類標準。
2.很多建設項目位于鄉村地區,很多城市的城鄉規劃只編制到地級市和縣層面,規劃區涵蓋不到鄉村地區,在沒有被城鄉規劃所規劃到的區域,如何使用《城鄉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確定用地類型呢?
針對來信問題1,回復如下:兩個標準之所以選擇不同用地分類標準,是因為標準定位不同。《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是針對農用地,以保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為主要目標的標準,因此采用的土地分類標準是《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是針對建設用地,以人體健康為保護目標的標準,因此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
針對來信問題2,回復如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的規定,建設用地中,其他建設用地可參照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劃分,分類依據為,第一類用地主要為兒童和成人均存在長期暴露風險,第二類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長期暴露風險。
8、關于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選用評價標準問題的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