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監測點布設、環境監測井建設與管理、樣品采集與保存、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資料整編等方面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區域層面、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污染源及周邊等區域的地下水環境的長期監測。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環境監測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內容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 110kV 及以上電壓等級的交流輸變電建設項目、±100kV 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直流輸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輸變電》HJ705-2020本標準規定了輸變電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的內容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 110kV 及以上電壓等級的交流輸變電建設項目、±100kV 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直流輸電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工作。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HJ442.1-2020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的實施方案編制、海上監測用船及安全、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環境監測包括近岸海域環境質量(水質、沉積物、生物質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突發環境事件和專題監測。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環境質量(水質、沉積物、生物質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突發環境事件和專題監測方案制定、工作準備、監測用船及安全、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工作。《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二部分 數據處理與信息管理》HJ442.2-2020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數據的處理、審核與提交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水質、沉積物、生物、生物質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突發性應急事故監測和專題監測等工作。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質監測》HJ442.3-2020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水質監測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水質、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水質監測(不包括入海河流入海斷面的入海污染物監測)。包括容器準備和洗滌、樣品采集、前處理、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HJ442.4-2020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沉積物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本標準適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沉積物樣品采集、前處理、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工作。《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HJ442.5-2020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質量樣品采集、保存與運輸、樣品制備、樣品分析、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內容。《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監測》HJ442.6-2020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生物監測的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分析、質量控制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的生物監測。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監測》HJ442.7-2020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入海河流環境監測過程中的點位布設、樣品采集、保存、運輸、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等各個環節的技術要求。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 水環境影響監測》HJ442.8-2020本標準規定了陸域直排海污染源及對鄰近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的樣品采集、分析、評價及信息更新等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通過大陸岸線和島嶼岸線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污水排放源及對鄰近海域水環境影響的監測,包括工業源、畜牧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市政污水排放口等監測以及受影響區域的水質、沉積物、海洋生物和潮間帶生物、生物質量監測。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直排入海的污水河、溝、渠和入海河流入海監測斷面以下的排放口監測亦按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陸域直排海污染源的監測和對近岸海域可能造成重大生態影響的陸源污染物排放對海域水環境的影響監測,不適用于污染源對河口影響的監測。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應急與專題監測》HJ442.9-2020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突發環境事件和專題監測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突發環境事件監測和專題監測的方案和預案制定與修訂、樣品采集、分析和質量控制等工作。《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十部分 評價及報告》HJ442.10-2020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評價和報告編制要求,包括對近岸海域環境(水質、沉積物、生物和生物質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應急監測和專題監測的評價與報告編制。
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應急監測和專題監測的相關評價和報告編制。
《水質 硝基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1150-2020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硝基酚類化合物的氣相色譜-質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2-硝基酚、3-甲基-2-硝基酚、4-甲基-2-硝基酚、5-甲基-2-硝基酚、2,5-二硝基酚、3-硝基酚、2,4-二硝基酚、4-硝基酚、2,6-二硝基酚、3-甲基-4-硝基酚、6-甲基-2,4-二硝基酚和2,6-二甲基-4-硝基酚等12 種硝基酚類化合物的測定。當取樣體積為1000 ml,試樣定容體積為1.0 ml 時,12 種硝基酚類化合物的方法檢出限為0.2 μg/L~2 μg/L,測定下限為0.8 μg/L~8 μg/L。詳見附錄A。
《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方法 (試行)》HJ1151-2020本標準規定了工作頻率小于 6GHz 的 5G 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的內容、方法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 5G 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對同一站址存在 5G 及其他網絡制式的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按照本標準規定執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廣播電視》HJ1152-2020本標準規定了廣播電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廣播電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本標準不適用于衛星廣播電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1155-2020本標準規定了輻射事故應急監測的一般原則、現場監測、采樣分析、安全防護、質量保證、數據處理與監測報告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核技術利用、放射性物品運輸以及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設施或活動等原因引發的輻射事故的應急監測。涉及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產生的環境放射性污染事件,國內外航天器在我國境內墜落造成的環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輻射影響的境外核與輻射事故、事件的應急監測工作,可參照執行。
《固定污染源廢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HJ1153-2020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醛、酮類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譜法。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甲醛、乙醛、丙烯醛、丙酮、丙醛、丁烯醛、2-丁酮、正丁醛、苯甲醛、異戊醛、正戊醛、正己醛共12 種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當試樣定容體積10.0 ml,進樣量10 μl 時,醛、酮類化合物的最低檢出量為0.13 μg~0.29 μg,當采集有組織排放廢氣20 L(標準狀態下干煙氣)時,方法的檢出限為0.01 mg/m3~0.02 mg/m3,測定下限為0.04 mg/m3~0.08 mg/m3。詳見附錄A。<section style="margin: 10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