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地下水基線確定方法
目前我國大面積地下水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由于近幾十年的不合理開發利用,城市中生活污水與工業廢水的亂排亂放,農村地區大量使用化肥農藥,建國前遺留的一些廢棄化工企業等污染,導致地下水污染情況越來越嚴峻。據統計,我國環境污染損害案件糾紛每年以超過20%的速度急速增長,特別是2005年后,其增長速度高達30%。然而,大部分案件無法得到賠償,環境污染損失最終仍是由受害者或是國家承擔。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一詞最早起源于美國、歐盟等西方國家,因其起步較早,相關技術研究和規范體系較為成熟,主要應用于自然資源損害的評估和污染賠償。近年來,隨著國民環保意識的提高,以及公眾對環境健康關注度的不斷攀升,在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方面的學術研究和科學技術也逐步發展,我國環保部門也建立起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相關體系及相應的政策和規定,主要應用于環境污染區的鑒定、修復和賠償,該體系逐步成為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的基礎工作,推動了環保事業和國家倡導綠色文明建設的發展。自2010年以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無論是從法律、制度、技術等體系方面都取得了較快發展。但是由于起步較晚,很多細節需要不斷完善,尤其是環境基線確定方面,基線的確定是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基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我國環境損害鑒定體系主要應用在3個領域,分別為土壤污染、大氣污染以及地下水污染評估中。有關土壤基線確定方法的研究較多、較為成熟。趙丹等歸納了容易與土壤基線混淆的一些概念并進行辨析;龔雪剛等對土壤基線確定方法進行了深入探討,建立基線確定程序;韓林梔等優化土壤基線確定方法,提出參考區相似性理論。而大氣和地下水基線確定方面的研究較少,尤其是地下水基線的確定缺陷較多,缺少細節推敲和具體理論指導,因此不斷完善地下水基線確定方法對評估體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1 地下水基線確定的基本原則 環境損害鑒定過程較為復雜,涉及多方面因素,尤其是可能涉及賠償問題、利益糾紛以及污染場地后續的修復程度。地下水基線確定作為評估中的重要環節,要求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在基線確定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始終秉持著獨立客觀的態度,不受污染事件利益相關方的影響。合理運用科學知識和先進技術,制定謹慎嚴格的調查程序,建立規范化的技術體系,為環境損害的司法鑒定提供評審依據,保證鑒定評估的公正性、權威性,提升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效率和效益,進一步提升環境保護力度。 2 地下水基線的實質 2.1 地下水基線 地下水基線的確定是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重要基礎。地下水基線,是指評估區地下水污染事件未發生前的水質及其服務功能的狀態。將該基線作為參照標準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地下水的污染程度。 2.2 地下水基線與地下水背景值的區別 近年來,地下水基線值與背景值廣泛應用于環境污染判定和相關研究中。但基線值和背景值的定義過于相似,經常存在相互混淆和界定不清的問題,導致兩者之間的差異經常被忽略。地下水背景值最初是指未受人類活動影響的情況下,地下水所含化學成分的濃度值。地下水基線值則更多適用于污染環境行為未發生時或有輕微污染的地下水環境,評估區域地下水環境質量。地下水基線與背景值相比,基線值更接近污染事件發生前一刻的地下水水質水平,更能反映未污染前的真實水質。根據目前的環境水平來看,未受人類活動影響的區域較少,現存的歷史背景值數據也受歷史因素和當時監測技術水平的限制。若重新測定地下水背景值,其難度遠遠高于地下水基線值的測定。因此,在研究和應用中更多使用的是地下水基線值作為確定污染損害的直接依據。 2.3 地下水基線與地下水環境標準的區別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地下水資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我國制訂了《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等相關標準,以法律的手段規定了地下水中各類指標的最大限值和監測手段、評價地下水水質的方法。在實際應用中,超出水質標準中相對應指標的最大限值的要求判定為污染。以國家標準為基礎進行水質判斷雖然具有權威性,但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處水文地質類型、成土母質、檢測指標初始值不盡相同,人類活動的影響也會產生很大差別。另外,環境標準中并沒有囊括所有的污染源,存在判定盲區,所以國家標準并不能完全代替基線的使用。 2.4 地下水基線與地下水環境容量的區別 地下水環境容量是在滿足水資源質量標準條件下,地下水體對污染物質所能容納的最大量。地下水環境容量對于不同污染物質的容納度也各不相同。地下水環境容量與地下水基線具有本質的區別,雖然定義較為相似,但二者應用的領域并不相同。若將地下水環境容量作為基線,則可能導致污染程度的誤判,影響損害量化的結果。可見,地下水環境容量與地下水基線有明顯的差異,其既不是基線也不是標準,也不能應用于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體系中。 3 地下水基線的確定方法 歐美等較早應用環境損害鑒定體系的國家對于地下水基線的確定沒有統一的方法,應用較多的主要有歷史數據法、參考點位法、環境標準法、模型推算法4種,其中應用較多的是歷史數據法、參考點位法和環境標準法。而我國較為常用的方法為歷史數據法和參考點位法。無論是國外還是國內,模型推算法在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領域應用較少。 3.1 歷史數據法 歷史數據具有良好的時間和空間特性,可以反映出評估區未經破壞時的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所以地下水基線確定時,可以綜合該區域歷史環境變化水平,即利用評估區污染事件發生前的地下水環境狀態及相關指標確定基線,該方法是反映研究區歷史狀態的直接證據。在實際應用中,一般多采用專項調查、環境水質監測、學術研究等方式獲取歷史數據。同時,要求獲取的歷史數據需要具有一定的準確性,能夠真實地反映出評估區污染發生前的真實狀態才可以應用。應用過程中,因不同取樣點位的水質指標波動較大,還需要對取樣數據進行異常值的剔除,避免個別差異較大的數值影響數據的實用性,從而拉高或降低整個基線水平。另外,地下水具有較強的區域流動性,獲取歷史數據可行性較低,所以在一定限度內可以擴大調查區域和歷史資料收集的范圍,綜合分析足夠多的數據作為地下水基線值確定的依據。除此之外,地下水的補給方式較多,最為主要的來源是大氣降水和地表水的補給,也可以將降雨歷史資料和地表水的水質變化數據作為歷史參考依據,綜合多方面歷史因素和環境條件確定地下水基線。 3.2 參考點位法 當評估區地下水歷史水質資料無法獲取或數據不全時,可以采用參考點位法確定地下水基線。較為常用的方法是尋找未受污染的區域作為對照區,將該區的歷史數據或是即時數據作為地下水基線值。對照區域的選擇要遵循與評估區的地下水物理、化學環境相似,水質狀態、生物種類以及地下水補給方式等都需作為考慮的因素;對照區與評估區的距離適中,不應設置太遠,若設置過遠,則難以直接證明研究區與對照區的關聯性;獲取的參考區的歷史數據應與科學研究中的數據進行對比,保證數據有效且處于正常波動范圍內。參考點位法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但是在實際應用中,未受污染的區域難以尋找甚至是不存在,這一難點成為該種方法的主要弊端。為克服此類難題,可以換一種思路,即當無法找到合適的未污染的區域作為對照區時,可以選擇能夠獲取歷史資料的區域作為對照區,但該區域的選擇并不是無限制,還是需要遵循與評估區有同一水環境狀態和就近原則的規定,利用對照區對應的歷史數據作為地下水基線值,這樣就避免了常用方法中未受污染區難以尋找的問題。該種方法不僅需要對評估區地下水環境質量有所調查,還需要對該區臨近水環境有一定了解,便于選定可供對照的區域,提高參考點位法的準確性。 3.3 環境標準法 參照國家頒布的現行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地下水水質指標限值作為地下水基線值,將超出限值的部分定義為污染,按超出限值的數值大小判斷污染程度。環境標準法目前應用較多,是地下水基線確定方法中最為簡便的方法,但是環境標準法也有很多不足。不同環境下,地質因素和水質條件不同,在某些區域應用標準中的限值作為地下水基線值,適應性較差,最常見的問題是評估區的地下水環境水質條件本身高于標準中的限值,因而無法準確地反映出評估區污染程度,進一步使賠償的范圍難以劃定。為避免這一缺陷,可以將參考點位法與環境標準法結合使用,將2種方法獲取的數據進行比對和擬合,最終得出最優值作為地下水基線值,這樣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水環境變化的不確定性,還可以提高地下水基線確定方法的準確性。另外,標準值具有固定性,并不會隨環境的變化而更新,因而盲目使用標準值作為基線值容易帶來誤差。除此之外,有關地下水的水質標準較多,標準值選擇不當或混用標準會降低評估工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造成地下水基線確定的誤差,為后續工作帶來困難。 3.4 模型推算法 模型推算法是基于歷史數據法、參考點位法、環境標準法3種方法難以實現的條件下使用的方法,因為該種方法會損耗大量人力、物力資源,在實際應用中經濟適用性不高。開展專項研究建立模型確定地下水基線值的原則,一般是以因地制宜為主。以大量水文數據作基礎,通過計算機模擬計算后,根據評估區實際情況調整參數,建立水質模型,反復推算污染變化遷移過程,從而還原評估區未污染前的水質狀態,即得出地下水基線值。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立地下水水質模型時,不應盲目進行數據的堆算,應結合多種潛在影響因素,如考慮地下水的類型、徑排條件、補給條件以及季節影響因素等。但也由于考慮因素較多,為模型的建立帶來困難。模型推算是4種基線確定方法中最為準確的一種,但由于其復雜性和我國地下水監測基礎數據較少的問題,水質模型的建立充滿挑戰,在這一領域,歐美等國家水質模型較少,應用較為困難。隨著我國地下水領域學術研究的不斷發展和地下水監測系統的不斷完善,數據缺少這一難題將逐漸被解決。另外,計算機模擬技術的進步也會推動模型推算法成為最有前景的方法之一。
來源:地下水環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