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加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2021〕9號)
2、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3、關于增補《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1號)4、關于增補《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2號)5、關于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4號)6、關于發布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吉祥物視覺識別規范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5號)7、關于發布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6號)8、關于印發《人工濕地水質凈化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21〕173號)9、關于同意開展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試點的通知(環辦科財函〔2021〕201號)10、關于開展細顆粒物和臭氧污染協同防控“一市一策”駐點跟蹤研究工作的通知(環科財函〔2021〕45號)來信:2017年6月發布《城市地表水環境質量排名技術規定》,地表水21項指標中pH值的濃度根據該規定11頁碼中的數據修約要求,應該保留一位小數,但是國家環境監測總站至縣級站統計數據時都按照整數進行分析排名,其中pH值極容易造成排名不合理。例如兩個水質斷面除pH外其余項目都達到或優于3類標準,一個pH指為8.6,一個斷面為9.4,修約后都是9,但是一個是劣5類水質,一個至少3類水質,這樣兩個斷面排名一致,這樣實際排名有誤。而且,pH值不統計小數位數,各個城市水質排名誤差較大,可能出現pH值單項指標分指數為0,個別斷面水質很好但因pH值導致排名墊底,希望上級確定該統計方式設定合理性,不因為不合理設定導致水質排名墊底,給予基層工作人員更高的積極性。回復:依據《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統計技術規定(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82號),所有監測指標的手工和自動數據參與統計后采用修約后的數據進行水質評價,其中pH值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保留整數。而依據《城市地表水環境質量排名技術規定》(環辦監測〔2017〕51號),各城市的水質指數是在斷面水質評價指標基礎上進行計算得出的。為了充分區分各城市的結果差異,在計算結果中各項指標濃度值保留小數位數比《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Ⅰ類標準限值多1位,若按此修約為0則至少保留1位有效位數。城市水質指數CWQI城市保留4位小數位數,城市水質指數的變化程度△CWQI城市保留百分數2位小數位數。1、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的通知(魯政發〔2021〕5號)
1、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下達2021年度山東省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名單的通知(魯環字〔2021〕75號)2、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環境應急物資儲備的通知(魯環字〔2021〕81號)3、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實施意見(試行)(魯環字〔2021〕92號)
摘要:二、持續提高排污許可工作質量(一)規范管理工作流程。(二)鞏固提高核發質量。(三)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無法在限期內完成整改或禁止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加強監督檢查和幫扶指導,制定后續工作計劃,組織研究處理措施,并向所在市人民政府報告難點重點問題,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部門認真研究制定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置政策,結合排污單位整改落實情況,依法依規作出排污許可證調整決定。(四)做好固定污染源底單更新。三、督促落實排污管理要求(一)落實自行監測要求。(二)落實臺賬記錄要求。(三)落實執行報告要求。(四)落實信息公開要求。(一)銜接環境管理制度。將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通過排污許可證落實到排污單位。扣緊環評、排污許可與生態環境執法三個管理環節,建立健全數據移交與問題反饋工作機制。開展“三監”聯動(即監管、監測、監督)基礎性工作,發揮監測、執法“管落實”作用。(二)實現數據融合統一。組織開展火電、造紙、水處理等重點行業生態環境統計與排污許可管理銜接工作。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的實際排放量作為總量減排數據上報依據。(三)服務環境要素管理。完成與省生態環境廳排污許可大數據接口銜接,開展排污許可數據分析與應用,鼓勵有條件的市自主開發應用系統。結合水、大氣、海洋、固體廢物、農村(畜禽養殖)等環境要素管理需求,分類形成排污許可要素信息清單,為環境要素管理提供固定源基礎數據。4、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變更轉移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出本省利用備案有關事項的通告(魯環字〔2021〕127號)5、關于印發山東省農村黑臭水體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魯環發〔2021〕1號)1、關于公布2021年淄博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通知2、關于下達2021年度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通知3、市生態環境局公布2021年淄博市一般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及重金屬重點監管單位清單4、淄博市2020年度涉ODS維修企業備案情況公示1、關于印發《濟南市2021年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通知2、濟南市2020年度消耗臭氧層物質(ODS)經營活動單位備案情況公示1、濱州市生態環境局致全市建設單位、環評單位的一封信2、關于2021年3月和1—3月全市空氣質量狀況的通報1、聊城市生態環境局關于1-3月份較大和重大環境風險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公示2、關于做好全市2021年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1、菏澤市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項目投資建設第二次引導性公告5、關于公布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通過情況的通知(2021年1-3月)1、山東政務服務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網上申報流程(市生態環境局)2、2021年度濰坊市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名單3、濰坊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做好小微企業環評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1、對未列入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的項目,不納入建設項目環評管理,企業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對環境影響較小的部分行業,僅將在工業建筑中的新(改、擴)建項目納入環評管理。市局及各分局不得違規要求將依法依規豁免的小微企業項目納入環評范圍;不得擅自提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對納入建設項目環評管理的建設項目不得擅自增加小微企業項目環評編制內容,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嚴格按照新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格式及編制技術指南執行。2、繼續實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對屬于《山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豁免管理名錄(2020年本)》的建設項目,實行環評長期豁免管理。對符合《濰坊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環評管理服務生豬規模養殖項目的通知》(濰環發〔2020〕14號)要求的生豬養殖項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繼續實施告知承諾審批。1、對位于已完成規劃環評或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并落實要求的園區,且符合相關生態環境準入要求的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或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的數據資料以及結論,簡化環評內容,但對于有特殊要求或不滿足技術導則要求的,應進行針對性補充監測與評價。2、鼓勵有條件的園區對同一類型小微企業項目打捆開展環評。嚴格按照國家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和環評導則以及規劃環評規定的項目內容和規模要求,參照單個建設項目環評編制要求,編制項目打捆環評報告,統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明確相關責任主體,在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前提下,給出項目建設環境可行性結論。3、鼓勵有條件的園區開辟“綠島”等環境治理模式,建設小微企業共享的同類項目環保公共基礎設施或集中工藝設施(如電鍍、印染、噴涂等),明確一個責任主體,依法開展共享設施的環評,并制定共享設施準用要求及相關使用企業責任義務。滿足相關要求的小微企業可依托相關環保設施,其項目環評類別判定無需考慮依托設施。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發生變動,但不屬于重大變動的建設項目,變動部分直接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在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中編制相關分析內容,無需重新報批環評。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項目發生變動,且變動內容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納入環評管理的,須按照改、擴建項目進行管理;變動內容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不納入環評管理的,無需報批環評,按有關規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4、濰坊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建立2021年重大重點項目服務保障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