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2-2018)常見問題與解答(2021年2月版)
一、關于評價等級及范圍的確定
(一)不同類型環評報告(書/表)是否影響評價等級的確定?
答:建設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按照導則要求判定評價等級。建設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根據《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格式及編制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3 號)及相關文件的要求,對開展大氣專項的評價項目,應按照導則要求判定評價等級,沒有大氣專項 評價的評價項目,則無需確定評價等級。
(二)判斷評價等級時,是否考慮排氣筒等效問題?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5.3.3.1 規定, 同一項目有多個污染源(兩個及以上)時,應按各污染源分別確定評價等級并取評價等級最高者作為項目的評價等級。不考慮排氣筒等效合并問題。
(三)判斷評價等級時,如何認定排放源?
答:有組織的按排放口認定,比如煙囪等,一個煙囪為一個源;無組織的按 排放單元認定,比如堆場、車間、裝置逸散等,按排放形態分為面源、體源等, 一個排放單元為一個源。
(四)畜禽養殖場計算大氣環境評價等級是否考慮地形影響?
答: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5.3.2.2 要求,編 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在采用估算模型計算評價等級時,應輸入地形參數,報告表的大氣專項評價項目,則無需輸入地形參數。
(五)改擴建項目評價等級如何確定?
答:對于改擴建項目,凡涉及到排放特征發生變化的,應以本次改擴建所涉及工程的最終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評價等級。對于現有工程排放量(包括排放方式、排放強度)不發生變化的,不參與評價等級的計算。
例如:新項目排氣并入到現工程原煙囪內的,應按合并后的排放量計算評價等級。污染預測模擬參數應選取合并后的排放量、流速、煙溫等。
(六)高耗能行業、高污染燃料如何判斷?
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5.3.3.2 明確了高耗 能行業包括:電力、鋼鐵、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導則 2.規范性 引用文件中列出了《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 號),凡在目錄內的均為高污染燃料。例如:石油焦、油頁巖、原油、 重油、渣油、 煤焦油;煤炭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型煤、焦炭、蘭炭的組分含量大于《高污染燃料目錄》表 2 中規定限值的。
(七)沒有集中式源的等級公路(不包括城市道路)是否需要做大氣環評?
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5.3.3.3 規定等級公路、鐵路項目,分別按項目沿線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務區、車站大氣污染 源)排放的污染物計算其評價等級。對于沒有集中式排放源的等級公路無需做大 氣環境影響評價。【環評云助手】
(八)1km及以上隧道工程是指單個隧道長度還是項目總計?
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5.3.3.4 規定對新建 包含 1km 及以上隧道工程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項目,按項目隧道主要通風豎井及隧道出口排放的污染物計算其評價等級。所指隧道長度為項目單個隧道長度,隧道長度不累計,如有多個隧道,則按多個源處理。
二、關于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
(一)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工作中,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年限如何選取?
答: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5.5 評價基準年的篩選原則確定“評價基準年”,所有的基礎數據包括質量數據、氣象數據、現狀污染源數據原則上應是基準年的數據。導則 6.2.2.2 已明確“可收集評價范圍內近 3 年與項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相關的歷史監測資料”。近 3 年即可,但選擇基準年的時候,應充分考慮數據的可獲得性、有效性、代表性。
(二)二級評價中 Pi<1%的特征污染物是否需要補充監測?
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6.1.2.2 規定,二級評價應調查評價范圍內有環境質量標準的評價因子的環境質量監測數據或進行補充監測。調查或補充監測特征污染物是要明確項目建設前的背景值,不僅僅是評 價特征污染物的影響。
P 值只用于判斷評價等級,而評價等級決定評價內容。大氣導則 9.3.1 要求篩 選 Pi>1%的其他污染物,只適用于環境質量監測計劃中污染物的選擇,而不適用調查與補充監測污染物的選取。
(三)特征因子補充監測是否要按污染特征選擇監測季節?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6.3.1.1 要求, 對特征污染物的補充監測,應選擇污染較重的季節進行現狀監測。對于不同特征因子重污染季節不一致的情況,原則上應考慮不同季節,或根據特征污染物排放 強度、環境背景值等因素選擇出主要的污染季節。
(四)補充監測點位是在廠址和主導風下風向 5km 范圍內分別設置1-2 個點嗎?
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6.3.2 中的規定,以近20年統計的當地主導風向為軸向,在廠址及主導風向下風向5km范圍內設置 1-2個監測點。即一共設置 1-2個監測點位。
(五)主導風向如何統計?
答:主導風向應以當地長期氣象統計資料判斷主導風向,氣象統計資料應包括靜風頻率。對于高靜風地區,應考慮項目對全方位的環境空氣質量保護目標的影響。
(六)對于無法連續監測的污染物,環境空氣1小時濃度監測時次是如何規定的?
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6.3.1.2 對于部分無法進行連續監測的其他污染物,可監測其一次空氣質量濃度,監測時次應滿足所用評價標準的取值時間要求。對于沒有取值時間要求的,監測時次可按等長時段進行設置。
(七)導則中對環境空氣質量補充監測頻次有何要求?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6.3.4 的規定, 環境空氣檢測中的采樣點、采樣環境、采樣高度及采樣頻率,按 HJ664 及相關評價標準規定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執行。
三、關于污染源調查
(一)二級評價是否需要核算非正常排放量?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8.8.7.5 規定,非正常排放量核算應結合進一步預測結果,優先提出相應的污染物控制與減緩措施。二級評價不做進一步預測,所以不需要。
(二)引用竣工監測數據對現有項目進行核算時,對引用的監測數據是否有時間限制?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5.5 評價基準年篩選要求,應當選擇近三年中數據相對完整的一個日歷年作為評價基準年,針對引用的竣工驗收監測報告,應當也滿足此要求,原則上應是所選基準年的數據。
(三) 污染物處理效率為 0 的極端條件的事故狀態情況,是否屬于 “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達不到應有效率等情況下的排放”?環境影響預測內容是否需要包括這部分非正常排放源?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關于“非正常排放”的定義,問題所述情況屬于非正常排放;若項目屬于大氣一級評價且存在上述非正常排放情況,需按 8.7.6、8.8.7.5 的要求,對非正常排放源采用進一步預測模型開展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并對非正常排放量進行核算,應結合 8.7.1.3 和 8.7.2.4 非正常排放預測結果,優先提出相應的污染控制與減緩措施。當出現1h平均質量濃度貢獻值超過環境質量標準時,應提出減少污染排放直至停止生產的相應措施。明確列出發生非正常排放的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原因、排放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濃度與排放速率、單次持續時間、年發生頻次及應對措施等。
(一)項目環評和規劃環評中二次污染物評價因子篩選和預測 模型選取是根據新增量還是現狀+新增量?
答:二次污染物評價因子的篩選和預測模型選取不考慮不發生變化的現狀排放量。
(二)工業園內的廠區宿舍是否為防護距離的居住區 ?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8.8.5 規定,大氣環境防護距離是指自廠界起至超標區域的距離,不包括廠界內的廠區。
(三)屠宰場環評中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如何設置?
答:屠宰場的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設置也應按照大氣導則的要求開展相關工作,重點應考慮惡臭因子對外環境的影響。
(四)如何設置衛生防護距離?
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規定了大氣環境防護距離,不涉及衛生防護距離。有關衛生防護距離的設置,建議按國家或地方有關規定和管理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五)是否可以擴大大氣環境防護距離?
答: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8.8.5 要求,確定大氣環境防護距離。擴大大氣防護距離不屬于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內容。
(六)大氣環境防護區域圖如何繪制?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8.7.5,8.8.5,8.9.5 等相關規定,大氣環境防護應以大氣環境防護區域圖來表達,標注與廠界接觸的連續超標網格范圍,形成防護區域,但不包括在廠界處達質量標準,而廠界外不達質量標準的超標網格。若存在超標網格只有一個角與廠界接觸,也算與廠界接觸,可進一步加密網格調整結果。
(七)模型模擬工作中,氣態污染物是否考慮沉降?哪些污染物需要考慮沉降?
答:導則推薦的模型包含氣態污染物的干濕沉降的計算模塊,可根據需要選擇使用。
(八)二、三級評價的海岸邊項目,是否需要考慮熏煙現象?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2-2018 要求,在判斷評價等級過程中,如果污染源附近3km范圍內有大型水體時,按導則附錄 B.6.2 規定,估算模型 AERSCREEN 需選擇岸邊熏煙選項,根據估算結果才能判斷是否發生熏煙,以及確定評價級別。
五 、關于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
(一)導則 10.1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中 10.1.1(達標區) 及 10.1.2(不達標區)的評價結論內容是否只針對一級評價項目?
答:對于評價等級為二級或三級的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可判定 為大氣環境影響可以接受。
(二)不達標區域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如何評價達標因子?
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10.1.2 不達標區域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對于現狀達標的污染物的評價,疊加現狀濃度,疊加后的污染物濃度需符合環境質量標準。